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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发布日期:2019-03-05

     一、   办理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供能证明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 需办理公证的合同、协议、文书、证书等原件。如:合同书文本、协议文本、房产证、毕业证各类证书。

    3. 办理经历、出生、结婚等公证,需提供申请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4. 代理他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公证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   办理公证的程序:

    申请——审查——收费和审批——出具公证书

    三、   公证的法律效力:

    1.     法定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强制执行效力:以给付物品、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券尾数经过公证处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3.     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效力: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桂东某些法律和行为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按照国际惯例或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公证是某些法律特定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经公证,则这些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服务承诺

    遵守法律           依法公证

    严格程序           保障质量

    文明礼貌           服务周到

    廉洁自律           遵法守纪

    诚实守信           便民高效

    公证投诉须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公证机构应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

    便民利民措施

    一、   实行执业公示制度。公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执业公证员彩照名单:公示当地司法局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投诉电话。

    二、   建立便民窗口。公证处内设接待区,放置申办公证须知和《法律服务投诉须知》等材料,设置休息座位,提供书写工具等便民设施。

    三、   坚持接待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待公证申请人的公证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周到,解答当事人咨询要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认真负责,所需材料一次告知,所办公证一次完成。

    四、   遵守公证礼仪。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应当着装整齐,言谈举止文明礼貌,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外出办理公证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五、   设立办证绿色通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公证当事人办理公证,对年老、残疾、危重病人等不方便到公证处办证的当事人,实行预约服务或派公证员上门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做到“应援尽援”。

    六、   提高办证效率,对于时间紧迫或当事人要求尽快出证的公证事项,在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和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急事急办,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要求。

    七、   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复查申请,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投诉复查处理工作,在认真复查的基础上,及时向当事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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