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1

    局机关各党支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根据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习时间

    9月20日(星期五)以前。

    二、学习内容

    (一)《条例》全文;

    (二)《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三、其他要求

    (一)请通过支部会、党小组会等形式组织学习,每名党员都要参加学习。

    (二)各党员要将《条例》第四、五、七、八条作为学习重点,记录在党员学习记录本上。

    附件: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中共安阳市司法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9月10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强化责任意识 激发担当精神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日前,党中央印发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距2016年7月《条例》实施刚满3年,为何要启动修订?新修订《条例》有何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条例》起草组有关负责同志。

    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巩固发展。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激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新修订的《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就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需要各级党组织来具体落实。为此,《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该负责同志表示,新修订《条例》通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主动积极作为,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

    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

    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修订《条例》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问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于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充分体现把“严”的要求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标准。

    《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其中,对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为6大类: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等。

    新修订《条例》还针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了两大类问责情形:一类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一类是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此外,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新修订《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影响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其中,既有问责不严、避重就轻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既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有问责尺度把握不一的问题;既有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的问题,也有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既有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没有根除的老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断凸显的新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新修订《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眼于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在问责原则中增加了“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内容。为防止问责虚化,新修订《条例》还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并强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据介绍,起草组在调研中发现,缺乏对问责程序的详细规定,是导致问责泛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规定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该负责同志表示,修订旨在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问责的目的不是将问责对象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如何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对此,新修订《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方面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特别强调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另一方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激励被问责干部继续奋发作为,新修订《条例》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条例》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该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执行、跟踪调研,规范和完善问责工作,更好发挥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市局机关纪委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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