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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民法问题指引
信息来源:河南省安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21-09-06

序 言

 

2021年7月17日08时到22日20时,安阳普降暴雨,范围广、雨量大、雨势强,平均降水量412.9毫米,监测点最大雨量达到883.7毫米,有26个监测点超过600毫米。最大1小时雨强138毫米,最大3小时雨强302.9毫米,超过安阳气象历史极值。

据统计,截至7月29日,特大暴雨已造成安阳市140个乡(镇、街道)135.7万人受灾,紧急转移避险38万人,紧急转移安置33.2万人。安阳市农作物受灾面积11.24万公顷,其中3.69万公顷绝收;倒塌房屋4121间,严重损坏房屋7054间;冲毁道路2057.8公里,普通干线公路损毁173处13.9万平方米;损坏岸线堤防219.5千米;383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不同程度受灾,其中229家停产半停产。此外,安阳市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也受到较大冲击,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约88亿元。

此次极端强降雨中,尽管洪水来势凶猛,安阳没有一人因灾死亡、因灾失踪;尽管多数水库超汛限、超保证水位,但运行平稳、无一溃坝。

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扎实做好受灾群众帮扶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灾返贫和“大灾之后有大疫”。

为此,安阳市司法局、中共安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安阳市律师协会组织安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发挥律师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抽调专业律师完成《抗洪救灾民法问题指引》相关内容的撰写工作。

《抗洪救灾民法问题指引》手册采用一问一答一法律依据的方式,将抗洪救灾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问题列出,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排体例为次序、以民法典规定为基础对相关问题逐一回答。我们期待本手册能够为抗洪救灾提供法律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本手册难免存在缺陷和错误,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安  阳  市  司  法  局

中共安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安 阳 市 律 师 协 会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1.在洪灾中自然人不幸去世,其是否还有民事权利能力?

2.在洪灾中一孕妇的丈夫去世,该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出生后是否有继承权?

3.发生洪灾,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或监护人确定前,由谁来照料被监护人?

4.发生洪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指定监护人前由谁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谁来担任临时监护人?

5.在洪灾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谁来担任监护人?

6.在洪灾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谁来担任监护人?

7.在洪灾中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8.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如何办?

9.洪灾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失踪?

10.洪灾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死亡?

11.在抗洪救灾中失踪的人,他的财产由谁来保管?

12.失踪人欠别人的债务如何偿还?

1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如何保护权利?

14.洪灾后失踪人又出现了,如何保护权利?

15.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17.某人洪灾时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但是其并未死亡,该人实施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法律效力?

18.某人洪灾时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但是其并未死亡,其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19.法人在成立过程中因遭遇洪灾不能成立,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20.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私自决定对受灾地区进行大额捐款、捐物,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有无具体救济措施维持其他股东权利?

21.捐助人想了解自己捐助的使用和管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22.捐助法人终止时,是否可以分配剩余财产?

23.洪灾中甲某死亡,其生前委托别人办理一项民事活动,是否当然无效?

24.洪灾中见义勇为导致自身财物受损或导致他人财物人身受损如何处理?

25.洪灾中,为保护自己或大家利益而实施的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处理?

26.洪灾中,为了求助受害人不小心造成其受伤,是否要对其进行赔偿?

27.甲某的债权还有两天要超过诉讼时效准备两日内起诉,洪灾发生无法去起诉造成超期,是否还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编 物权

28.洪水过后,相邻两户人家其中一户地下室进水,需要进行排水,另一户拒绝排水管经过他家门前,是否可以?

29.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应由谁承担应急管理责任?

30.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为了保障房屋安全花费了必要的费用,该费用由谁承担?

31.洪涝灾害后散落了大量物品,对于这些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32.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暴雨冲跑的物品,拾得人可以要悬赏金吗?

33.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洪水致承包地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34.宅基地因洪水灭失的如何处理?

35.抵押物因为洪水导致损失或者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36.抵押人拒绝对因洪水导致的抵押物减损进行修复,也拒绝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37.在洪水中,质权人是否应当对保管的质押财产进行妥善安置?

38.洪水过后,质权人是否应当为全部的质押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39.洪水过后,如何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40.遗失物、漂流物的权属问题?

41.洪涝灾害中,权利凭证丢失的权利保障问题?

42.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怎么办?

43.因救灾抢险活动,政府能否对居民的财产进行征收?

44.洪水导致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45.双方仅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因突发暴雨尚未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物权是否设立?

46.在暴雨中不幸逝世后,其继承人何时取得不动产物权?

47.因洪水冲毁商铺导致商品散落遭到哄抢,该如何救济?

第三编 合同

48.在很多合同上有设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条款,那么我市7月20日左右的特大暴雨及特大洪涝,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吗?

49.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造成损毁或灭失,该后果应由合同那方当事人承担?

50.因洪涝灾害影响,租赁的办公楼、商铺、厂房、设备受损,如何处理?

51.因暴雨导致保险合同丢失、损毁怎么办?

52.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出售并交付给他人,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暴雨造成车辆受损,谁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

53.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货品损毁,能否解除合同?

54.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在运输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卖方、买方,哪方承担损失责任?

55.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公平一方如何处理?

56.因本次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天气致使工期延误的,是否可以顺延工期?

57.在建工程,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58.项目租赁的模板大量漂失,租赁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59.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的发生,有些权利凭证丢失,是否影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60.洪水造成车辆浸泡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按合同进行理赔?

61.遭受洪灾影响而合同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部免责?

62.已交付宾馆住宿费预定的房屋,洪水造成无法前往,商家应否退款?

63.在洪水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

64.受洪灾影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65.因发生洪水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应当如何处理?

66.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标的物未按约交付的,洪水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损毁责任如何承担?

67.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洪水灾害,损失由谁承担?

68.卖方将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送至指定地点或承运人的,发生洪水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69.卖方交付货物时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买方在发生自然灾害后能否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0.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后发生自然灾害,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71.公众人物捐款捐赠造假要承担合同责任吗?

7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电力公司断电造成用电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73.被保管物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4.因洪涝灾害导致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浸水,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75.因洪涝灾害导致租赁商户损失,能否向管理公司.开发企业主张赔偿?

76.因洪涝灾害导致租赁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租户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77.因洪涝灾害导致仓储物流园区被淹,导致保管物、存储物受损,损失由谁承担?

78.加工承揽合同,因洪涝灾害导致委托加工物损坏,承揽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79.因洪涝合同双方不能见面签订纸质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吗?

80.因洪涝而通过邮寄信件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8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82.因洪涝财产受损保险理赔时,才注意到同一家保险公司同一款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83.允许保险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对非专业的普通百姓是不是非常不公平?

84.因洪涝张某丢失手机一部,张某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捡到者1000元现金酬谢,假如有人捡到并送还,而张某不予支付酬谢费怎么办?

85.同的生效时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86.洪涝前,张某从外地购买了防洪设备,但合同对发货时间没有约定,导致洪涝发生设备仍没到货,造成了损失,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7.如上例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设备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设备出卖人提出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张某未付款自已未违约的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

88.如上例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设备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设备出卖人提出双方合同先付款后交货,因张某未先付款自已未交货不属于违约的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

89.2020年2月在家疫情防控时,我市市民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约定5月底前还,但至今未还,但据张三了解,赵六欠李四15万元已到期,李四一直不进行催要,现因洪涝灾害张三经营生意遭遇了很大损失,无奈张三想实现债权,但又碍于和李四的关系不想对立,于是张三妻出主意让直接起诉赵六,请问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赵?

90.上述案例中张三起诉后,赵六将起诉情况反馈给了李四,李四觉得张三起诉赵六损害了其面子,于是出具了一个书面声明,放弃了对赵六的债权,张三应该怎么办?

91.如上述案例,张三如果顾及李四的面子可以将债权转给其他人诉讼吗?

92.如上述案例,张三如何转让债权才能对李四生效?

93.如上述案例,李四可以转让债务吗?

94.在我市特大暴雨前,租赁人明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防水质量不合格的,经本次暴雨后心生悔意,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95.在此次暴雨中,出于好意为家中无人的邻居进行了及时的房屋修缮工作,保护了邻居的财产不受损害,为此所支出的费用邻居是否需要补偿?

96.为避免他人财产受损,在此次暴雨中将他人财产转移至安全区域,对于事后财产的返还和费用的弥补应该如何处理?

97.在暴雨发生前误领了一份包裹,但是在暴雨中遗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98.乘坐火车或高铁遇到特大暴雨,高铁或火车停运,给旅客带来较大损失,是否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99.旅客在客运途中,遭遇特大暴雨,导致受伤或死亡,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四编 人格权

100.抢险救灾过程中,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造谣生事的,应如何处理?

101.抢险救灾过程中,一商家使用洪水中不幸去世人员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侵权,由谁主张民事权利?

102.抢险救灾中,媒体拍摄到了某知名人士的不当言行,并进行了报道,是否侵犯其姓名和肖像权?

103.张某在洪水中不幸去世,其妻子想把其遗体捐献,应如何办?

104.李某与别人签订合同想将其在洪水中不幸去世丈夫的器官卖给需要的人,该行为是否有效?

105.一李姓孤儿被张三收养,张三是否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孤儿姓氏改为张姓?

106.张某因抢险救灾获得荣誉称号但荣誉称号记载中将其名字写错,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更正?

107.抗洪救灾中,某公益机构想给予张某救助,但张某拒绝,随以电话、短信方式再多次联系,该做法是否合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08.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109.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110.如果在洪灾中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是否可以收养子女,可以收养几名?

111.丈夫去参加抗洪救灾,妻子有权干涉吗?

112.丈夫抗洪救灾中受伤,妻子可以拒绝照顾吗?

113.洪灾后生活困难,丈夫借钱买米买面,属于个人债务吗?

114.洪灾后父母双亡,在外工作的30岁的哥哥可以不管13岁的妹妹吗?

115.洪灾后父亲死亡,定居英国10年的女儿能够继承遗产吗?

116.定居英国10年的女儿与照顾已故父亲10年的儿子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相同吗?

117.洪灾中 张三先后立了三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洪灾后张三身亡,三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118.洪灾中独居老人李四身亡,未立遗嘱且三个孩子均在外地。他的遗产 由谁管理。

119.洪灾中死亡的李四的三个孩子都要求做遗产管理人,协商无果怎么处理?

120.李四的遗产管理人能获得报酬吗?

121.张男在洪灾中救了前妻李女,灾后两个人准备复婚该怎么办?

122.洪灾中,19岁的李男救了20岁的张女,张女决定以身相许。两个人能登记结婚吗?

第六编 继承

123.因发生洪灾导致父亲溺水死亡,父亲死亡后孩子出生,孩子对父亲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24.因发生洪灾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他们确定死亡时间?

125.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发生身故,保险金有无可能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126.在洪灾中失踪、死亡的“五保户”的遗留的宅基地及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27.暴雨天因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128.小区内地面塌陷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财产损失,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129.建筑物排水系统设计、建设问题导致地下车库被淹,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130.因洪涝灾害导致阳台、露台物品坠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131.因洪灾导致小区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132.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排水打开窨井盖,业主行走时未注意踩空而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3.暴雨天行人、车辆因堆放物受到损害,向谁主张责任?

134.暴雨天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落致使人身和财产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135.暴雨天行人、车辆因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而遭受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136.工业园区内有毒、有害物质因洪涝灾害泄漏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137.自家物品被洪水冲走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138.车辆因本次洪涝灾害受损,如何依法理赔?

139.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可否进行理赔?

140.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141.遇水后打破玻璃逃生,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142.在旅游期间因暴雨造成伤亡,向谁主张责任?

143.在网络中攻击洪灾救援志愿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44.特大暴雨洪水天气期间,学生在学校、教育机构内受伤,应向谁主张责任?

145.特大暴雨洪水天气期间,入住宾馆或在商场、车站、银行等场所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46.强暴雨期间,因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主张哪些方面的赔偿?

147.在洪水中因事故死亡的,由谁来主张赔偿?

148.在洪水中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如何主张赔偿?

149.在强暴雨期间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50.在洪水暴雨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按什么方式计算?

151.强暴雨期间,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152.强暴雨期间,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153.强暴雨期间,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154.强暴雨期间,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155.在医院就医时突发洪水威胁到生命健康的,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156.在自愿参加文体类活动时突发洪水或强暴雨受到损害,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157.因洪灾涉及的侵权赔偿中,赔偿费用应如何支付?

158.抗洪救灾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159.抗洪救灾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160.张某受雇于李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161.张某受雇于李某,因劳务造成张某自己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162.张某受雇于李某,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张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163.企业因洪水进入厂房致使产品存在缺陷,企业未注意进行销售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164.因洪水而致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仍进行销售,应由谁承担责任?

165.洪水所致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发现应如何处理?

16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如何赔偿?

 

第一编 总则

 

1.在洪灾中自然人不幸去世,其是否还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死亡时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在洪灾中一孕妇的丈夫去世,该胎儿是否有民事权利,出生后是否有继承权?

答: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有继承权,但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发生洪灾,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或监护人确定前,由谁来照料被监护人?

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待监护人确定后由监护人负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4.发生洪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指定监护人前由谁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谁来担任临时监护人?

答: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5.在洪灾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谁来担任监护人?

答: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先后确定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在洪灾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有谁来担任监护人?

答: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按顺序先后确定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7.在洪灾中被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答: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8.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如何办?

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9.洪灾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失踪?

答:《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0.洪灾后如果亲属失踪,如何申请宣告死亡?

答:《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11.在抗洪救灾中失踪的人,他的财产由谁来保管?

答:在抗洪救灾中的失踪人财产,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12.失踪人欠别人的债务如何偿还?

答:由财产代管人用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如何保护权利?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4.洪灾后失踪人又出现了,如何保护权利?

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5.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即视为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于此时消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基于对原有婚姻的保护,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明确以书面声明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视为死亡日期。《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6.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答: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消灭,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17.某人洪灾时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但是其并未死亡,该人实施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有效。

《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某人洪灾时失踪,后被宣告死亡,但是其并未死亡,其是否有权要求取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答:有权利,但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9.法人在成立过程中因遭遇洪灾不能成立,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设立人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私自决定对受灾地区进行大额捐款、捐物,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有无具体救济措施维持其他股东权利?

答: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救灾过程中提供的捐助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公司无权撤销。股东如果认为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规定的权限等损害了其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捐助人想了解自己捐助的使用和管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有,《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2.捐助法人终止时,是否可以分配剩余财产?

答:不得分配剩余财产。《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23.洪灾中甲某死亡,其生前委托别人办理一项民事活动,是否当然无效?

答:不是当然无效,在法定情形下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4.洪灾中见义勇为导致自身财物受损或导致他人财物人身受损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因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自己受有损害,其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即使在行为中造成了受助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5.洪灾中,为保护自己或大家利益而实施的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处理?

答: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6.洪灾中,为了求助受害人不小心造成其受伤,是否要对其进行赔偿?

答: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7.甲某的债权还有两天要超过诉讼时效准备两日内起诉,洪灾发生无法去起诉造成超期,是否还能受到法律保护?

答:不超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二编 物权

 

28.洪水过后,相邻两户人家其中一户地下室进水,需要进行排水,另一户拒绝排水管经过他家门前,是否可以?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另一户在没有必要时,不能拒绝需要排水的这户的排水管道经过其家门口,但排水一户应当注意仅是允许排水管道经过,不得将污水排至相邻一户。

29.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应由谁承担应急管理责任?

答:《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首先看有没有约定,如果由约定,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每个人都有管理的义务。当然,如果因为约定的管理人无法进行管理,可以委托其他权利人或者第三方进行应急管理。

30.多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遭遇洪水时,为了保障房屋安全花费了必要的费用,该费用由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根据该条的规定,首先看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承担,共同共有人进行均摊。

31.洪涝灾害后散落了大量物品,对于这些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洪涝灾害过后的遗失物处理问题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权属仍归权利人所有,拾得人并不因捡拾行为而获得该物品所有权;第二,拾得人应根据物品信息尽快联系物品所有者领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交由公安等部门保管;第三,交由公安部门保管的遗失物由公安部门负责联系权利人,若无法取得联系则要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第四,权利人在领回遗失物时,要向拾得人或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

32.发布悬赏公告寻找被暴雨冲跑的物品,拾得人可以要悬赏金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3.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因洪水致承包地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所以,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洪水等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即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依照合同约定。

34.宅基地因洪水灭失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宅基地因洪水灭失指宅基地因洪水而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已经办理的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5.抵押物因为洪水导致损失或者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此在抵押物因为洪水导致损失或者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进行修复,如无法修复的或者修复后无法达到抵押时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同等的担保,这个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新的抵押。

36.抵押人拒绝对因洪水导致的抵押物减损进行修复,也拒绝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答:如果抵押人拒绝进行修复,也拒绝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同时有权要求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37.在洪水中,质权人是否应当对保管的质押财产进行妥善安置?

答:《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应当将质押财产妥善安置,比如质押的车辆应当安放在车库或者相应的停车场,字画应当安置于可靠的安置柜中。如果因为质权人未能妥善安置,导致质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进行赔偿。

38.洪水过后,质权人是否应当为全部的质押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如果质权人进行了妥善的安置,但是无法预料到洪水的到来,比如车辆放入了小区的停车场,但是停车场因为洪水遭到了淹没,这种因为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质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质权人未能妥善安置,导致质押物遭受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进行赔偿。

39.洪水过后,如何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答:《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质权人就有权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提前清偿债务。

40.遗失物、漂流物的权属问题?

答:洪涝灾害过后各主要街道、场所散落了大量物品,甚至还有汽车遗失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1.洪涝灾害中,权利凭证丢失的权利保障问题?

答:存折、银行卡等储蓄凭证的丢失和房产证等物权凭证的丢失并不导致权利人权利的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明及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储存的信息依法履行权利或重新办理相关凭证。

42.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怎么办?

答: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43.因救灾抢险活动,政府能否对居民的财产进行征收?

答:《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视情况对公私财物进行征收,但应当给予征收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4.洪水导致担保财产灭失,担保物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答:《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5.双方仅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因突发暴雨尚未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物权是否设立?

答:《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双方应在条件具备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

46.在暴雨中不幸逝世后,其继承人何时取得不动产物权?

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47.因洪水冲毁商铺导致商品散落遭到哄抢,该如何救济?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三编 合同

 

48.在很多合同上有设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条款,那么我市7月20日左右的特大暴雨及特大洪涝,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因此,特大暴雨、特大洪水是突发的自然灾害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49.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屋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造成损毁或灭失,该后果应由合同那方当事人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毁损、灭失的房屋购买有相关财产保险,可以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理赔责任。

50.因洪涝灾害影响,租赁的办公楼、商铺、厂房、设备受损,如何处理?

答:由出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1.因暴雨导致保险合同丢失、损毁怎么办?

答: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多为长期保险合同,且多为纸质合同,暴雨极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丢失、损毁,此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持身份证前往保险公司补发保险合同书;如果要进行理赔,在补发保险合同后即可持相关理赔资料进行理赔。

52.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车辆出售并交付给他人,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暴雨造成车辆受损,谁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出售后虽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再结合上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保险标的转让后原被保险人已经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留利益,也不得请求保险金,所以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承继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主张保险金。

53.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货品损毁,能否解除合同?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出现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货品损毁,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可积极协商变更履行。供货方确实难以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导致合同根本上已经履行不能。

54.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在运输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卖方、买方,哪方承担损失责任?

答: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洪灾害影响,货物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并非承运人过错,因此不能直接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运的货物,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5.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公平一方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6.因本次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天气致使工期延误的,是否可以顺延工期?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暴雨都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会造成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暴雨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是不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暴雨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暴雨造成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的合理延期之内。

57.在建工程,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答:因洪涝灾害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规定的是: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58.项目租赁的模板大量漂失,租赁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暴雨之前的租赁费用应当依合同计算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9.因特大暴雨、洪涝灾害的发生,有些权利凭证丢失,是否影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答:存折、银行卡等储蓄凭证的丢失和房产证等物权凭证的丢失并不导致权利人权利的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明及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储存的信息依法履行权利或重新办理相关凭证。

60.洪水造成车辆浸泡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按合同进行理赔?

答:因保险理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筹,应严格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区别。大多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不属于免责条款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是暴雨造成洪涝,造成停止的车辆浸泡发动机损坏的,应当获得保险赔偿;二是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而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应根据“近因原则”判断,若暴雨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有效近因,应当获得保险赔偿;三是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损坏的。一般应根据驾驶人主观过错,确定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1.遭受洪灾影响而合同违约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全部免责?

答:一般不能全部免责。遭受洪灾影响而违约的一方一般不能当然免除全部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实践中往往双方都有损失,虽不能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双方责任及损失。

62.已交付宾馆住宿费预定的房屋,洪水造成无法前往,商家应否退款?

答: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当事人可以通知商家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款。根据《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3.在洪水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用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64.受洪灾影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能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答:《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违约方在暴雨来临之前就已经迟延履行了,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因暴雨导致迟延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结合受暴雨影响的具体情况来看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65.因发生洪水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66.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标的物未按约交付的,洪水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损毁责任如何承担?

答:《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应该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损害责任。

67.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洪水灾害,损失由谁承担?

答: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06条之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是凭单据的交易,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标的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标的物的单据以及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标的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利益。因此,该等风险承担规则不同于其他形态的货物买卖。

68.卖方将标的物按合同约定送至指定地点或承运人的,发生洪水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9.卖方交付货物时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买方在发生自然灾害后能否据此要求卖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答:不能。根据民法典六百零九条之规定,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在卖方交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70.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后发生自然灾害,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答: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在买受人明确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当然,如果买受人接受标的物、通过让出卖人承担减价或者修理等违约责任的方式变更合同而不解除合同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1.公众人物捐款捐赠造假要承担合同责任吗?

答:公众人物在互联网上公开承诺捐赠的行为,如未履行承诺,属于违约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支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7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电力公司断电造成用电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由用电人自行承担,如因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的损失由供电人承担。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条、五百九十条、六百五十一之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断电的,供电人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了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导致了断电;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电人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应当承担就未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给用电人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要受到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73.被保管物受到损害,是否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首先应考虑保管合同系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在此次暴雨中,无偿保管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偿保管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4.因洪涝灾害导致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浸水,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答:因本次洪涝灾害降雨量极为罕见,日最高降雨量达到622毫米以上,远高于“特大暴雨”的250毫米标准,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针对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浸水的情况,如浸水、雨水倒灌等的原因系周边市政管网不能排泄如此大雨量所致,则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除责任。当然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完全免责,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如浸水、雨水倒灌等系设计缺陷或质量缺陷导致,则开发企业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75.因洪涝灾害导致租赁商户损失,能否向管理公司.开发企业主张赔偿?

答:开发企业与租赁商户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商场物业公司及经营管理公司与商户之间分别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委托管理关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并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因洪涝灾害造成商户损失,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商场管理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同时,因遭遇灾害导致停业期间的租金、管理费,商户有权主张适当减免;当然,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各方完全免责,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和过错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物业管理及商场经营管理方有义务协助商户尽量减少损失,因物业及管理方责任导致损失扩大的,商户有权主张赔偿。除此外,商场管理方还可通过自行或要求商户投保财产险等方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

除依照租赁合同关系主张各方权利义务之外,不排除租赁商户依据物权和侵权法律关系向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公司主张责任,这种情况下划分各方责任的重点依然是过错大小即尽责情况。

76.因洪涝灾害导致租赁商铺无法正常经营,租户能否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答:本次洪涝灾害客观上导致了部分租赁商铺无法正常经营,进而导致租户在受影响期间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对租户明显不公平。租户能否因洪涝灾害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首先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情况进行判断。若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暴雨、洪涝等原因致使商铺无法正常经营可减免租金的,则租户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租金主张。

若租赁合同未约定前述情形或约定不明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请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

77.因洪涝灾害导致仓储物流园区被淹,导致保管物、存储物受损,损失由谁承担?

答:首先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若双方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如双方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需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洪涝灾害导致仓储物流园区被淹导致保管物、存储物受损属于不可抗力,且保管人无过错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洪涝灾害导致仓储物流园区被淹导致保管物、存储物受损属于不可抗力,但保管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洪涝灾害导致仓储物流园区被淹导致保管物、存储物受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本次自然灾害发生且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如构成)后,仓储物流园若未及时通知货物存储人、未采取积极的排涝救助措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则仓储物流园应就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8.加工承揽合同,因洪涝灾害导致委托加工物损坏,承揽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承担违约责任的语言环境下,主要需要针对定作方和承揽方的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内探讨违约责任问题。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委托加工物由定作方提供且尚未转移该物所有权的,则定作方仍享有委托加工物的所有权。因洪涝灾害导致委托加工物损坏承揽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双方是否就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承揽方是否发生了违约情形触发违约责任条款,还要看洪涝灾害能否作为承揽方违约的抗辩理由。即使发生了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但是委托加工物损坏是因洪涝灾害发生前承揽方就存在保管不善、没有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那么洪涝灾害不能作为承揽方抗辩理由。如在洪涝灾害发生前承揽方就已出现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导致委托加工物不能按时交付的,承揽方亦需要就委托加工物毁损、工期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上本问题涉及加工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责任的语言环境下,就因洪涝灾害导致委托加工物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言,则可结合具体造成损害的各方面因素来看承揽方责任。除前述已提及的承揽方在洪涝灾害发生前就有保管不善等明显过错外,如承揽方还存在洪涝灾害发生后未及时抽水、排水、转移以减轻损害扩大的过错情形,承揽方的行为与委托加工物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定作方亦可向承揽方索赔。

79.因洪涝合同双方不能见面签订纸质合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吗?

答: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80.因洪涝而通过邮寄信件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8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如何确定合同成立地点?

答: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82.因洪涝财产受损保险理赔时,才注意到同一家保险公司同一款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完全一致,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吗?

答: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我国《民法典》对格式规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3.允许保险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对非专业的普通百姓是不是非常不公平?

答:不是。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时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说保险公司使用的是格式条款,对投保人就一定不公平,法律还是非常注重格式条款适用方相对方的权益保障的。

84.因洪涝张某丢失手机一部,张某在报纸上发布悬赏广告捡到者1000元现金酬谢,假如有人捡到并送还,而张某不予支付酬谢费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以报纸广告的方式属于以公开方式声明,如果有人捡到并送还,张某必须支付捡到者1000元现金。

85.同的生效时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86.洪涝前,张某从外地购买了防洪设备,但合同对发货时间没有约定,导致洪涝发生设备仍没到货,造成了损失,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时双方未达成补充约定,张某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87.如上例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设备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设备出卖人提出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也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因张某未付款自已未违约的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

答:该抗辩成立,设备出卖人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民法典》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如下“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88.如上例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设备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设备出卖人提出双方合同先付款后交货,因张某未先付款自已未交货不属于违约的抗辩,该抗辩是否成立?

答:该抗辩成立,设备出卖人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我国《民法典》对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如下:“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89.2020年2月在家疫情防控时,我市市民李四向张三借款10万元,约定5月底前还,但至今未还,但据张三了解,赵六欠李四15万元已到期,李四一直不进行催要,现因洪涝灾害张三经营生意遭遇了很大损失,无奈张三想实现债权,但又碍于和李四的关系不想对立,于是张三妻出主意让直接起诉赵六,请问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赵?

答:可以,张三妻的意见在法律上叫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90.上述案例中张三起诉后,赵六将起诉情况反馈给了李四,李四觉得张三起诉赵六损害了其面子,于是出具了一个书面声明,放弃了对赵六的债权,张三应该怎么办?

答:张三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李四的债权放弃声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91.如上述案例,张三如果顾及李四的面子可以将债权转给其他人诉讼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2.如上述案例,张三如何转让债权才能对李四生效?

答:张三应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李四。根据《民法典》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93.如上述案例,李四可以转让债务吗?

答:可以,但必须经张三同意,否则转让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94.在我市特大暴雨前,租赁人明知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防水质量不合格的,经本次暴雨后心生悔意,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即便租赁人在此之前明知房屋质量有瑕疵,但是该瑕疵可能影响到租赁人的安全或健康,租赁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95.在此次暴雨中,出于好意为家中无人的邻居进行了及时的房屋修缮工作,保护了邻居的财产不受损害,为此所支出的费用邻居是否需要补偿?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相关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若出于善意保护了他人的财产不受损害,可以向对方请求偿还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96.为避免他人财产受损,在此次暴雨中将他人财产转移至安全区域,对于事后财产的返还和费用的弥补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于他人的财产返还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的联系受益人,并将所取得的财产及时返还。至于费用的弥补问题,应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向受益人主张偿还必要支出费用。

97.在暴雨发生前误领了一份包裹,但是在暴雨中遗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和“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规定,若领取系过时误领情形,尚未发现该包裹并非本人包裹,则对此利益不应予以赔偿,若已明知该包裹系他人包裹,但并未予以返还,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98.乘坐火车或高铁遇到特大暴雨,高铁或火车停运,给旅客带来较大损失,是否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对于本次特大暴雨导致停运而言,系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其停运导致的损失,不可以因承运人的违约而主张赔偿。

99.旅客在客运途中,遭遇特大暴雨,导致受伤或死亡,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条款表明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有保障义务,因此,若承运人没有保障好旅客的安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编 人格权

 

100.抢险救灾过程中,网民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造谣生事的,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抢险救灾时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救灾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切实维护好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能使捐献物资的使用公开透明。但一切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将个人恶意揣测作为评判依据,干扰正常救灾秩序,引发社会性恐慌。对于散布不实言论,造谣生事者,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拘留或者罚款抑或刑事等处罚。

101.抢险救灾过程中,一商家使用洪水中不幸去世人员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侵权,由谁主张民事权利?

答:构成侵权,由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主张权利,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主张。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2.抢险救灾中,媒体拍摄到了某知明人士的不当言行,并进行了报道,是否侵犯其姓名和肖像权?

答:不构成侵权,为公共利益可以合理使用。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03.张某在洪水中不幸去世,其妻子想把其遗体捐献,应如何办?

答:需要与张某的成年子女和父母共同决定才可以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4.李某与别人签订合同想将其在洪水中不幸去世丈夫的器官卖给需要的人,该行为是否有效?

答:以上行为是无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105.一李姓孤儿被张三收养,张三是否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孤儿姓氏改为张姓?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106.张某因抢险救灾获得荣誉称号但荣誉称号记载中将其名字写错,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更正?

答:可以请求更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107.抗洪救灾中,某公益机构想给予张某救助,但张某拒绝,随以电话、短信方式再多次联系,该做法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08.经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若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现,此时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即视为死亡日期”;《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因此,经亲属申请宣告死亡的人,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即视为死亡,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于此时消除。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基于对原有婚姻的保护,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明确以书面声明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109.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收养关系能否恢复?

答:《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因此,如果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子关系消灭,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自己的死亡宣告已经被撤销,且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该收养行为无效。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经过协商,通过合意解除收养关系。未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合意的,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110.如果在洪灾中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是否可以收养子女,可以收养几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因此,如果在洪灾子女死亡的,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但是收养子女时必须符合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其他要求。

111.丈夫去参加抗洪救灾,妻子有权干涉吗?

答:妻子无权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112.丈夫抗洪救灾中受伤,妻子可以拒绝照顾吗?

答:不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13.洪灾后生活困难,丈夫借钱买米买面,属于个人债务吗?

答:不属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14.洪灾后父母双亡,在外工作的30岁的哥哥可以不管13岁的妹妹吗?

答: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

115.洪灾后父亲死亡,定居英国10年的女儿能够继承遗产吗?

答: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116.定居英国10年的女儿与照顾已故父亲10年的儿子在遗产继承中的份额相同吗?

答:不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17.洪灾中 张三先后立了三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洪灾后张三身亡,三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答: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18.洪灾中独居老人李四身亡,未立遗嘱且三个孩子均在外地。他的遗产 由谁管理?

答:由李四的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119.洪灾中死亡的李四的三个孩子都要求做遗产管理人,协商无果怎么处理?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由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20.李四的遗产管理人能获得报酬吗?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121.张男在洪灾中救了前妻李女,灾后两个人准备复婚该怎么办?

答:应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122.洪灾中,19岁的李男救了20岁的张女,张女决定以身相许。两个人能登记结婚吗?

答:不能,李男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六编 继承

 

123.因发生洪灾导致父亲溺水死亡,父亲死亡后孩子出生,孩子对父亲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按照民法典规定有继承权。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照《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是,依照《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父亲因洪灾导致溺水死亡后出生的孩子,在父亲死亡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父亲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124.因发生洪灾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他们确定死亡时间?

答: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125.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发生身故,保险金有无可能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另被保险人生前约定的受益人是前妻(比如受益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前妻张三,身份关系写的是配偶),后两人离婚,离婚后被保险人再婚,如果因暴雨洪水身故前没有及时将受益人变更,则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此时保险金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126.在洪灾中失踪、死亡的“五保户”的遗留的宅基地及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继承篇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五保户”死亡后,其宅基地上的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但仅限于地上房产,切不得翻建,如无继承人或遗赠扶养人的,由村集体收回。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27.暴雨天因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28.小区内地面塌陷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财产损失,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小区地面塌陷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因物业管理的问题导致塌陷造成损害的,由物业公司承担。如小区地面不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因暴雨原因浸水导致地面塌陷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最终需要根据小区内地面坍塌形成的真正原因,综合各方面过错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129.建筑物排水系统设计、建设问题导致地下车库被淹,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确因排水设计及建筑本身问题导致的地下车库被淹,则开发企业及设计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特大暴雨系不可抗力因素,最终的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如果排水设计及建筑物本身没有问题,短时间的特大暴雨属于突发事件,物业已采取相应措施,相应损失不应由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承担。

130.因洪涝灾害导致阳台、露台物品坠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证据证明其将阳台、露台上的花盆等物品搬离窗台或者未关好门窗,导致物品坠落引发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则会因存在上述过错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通常情况下不会坠落,确系因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坠落发生的,则需根据各方过错情况最终确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31.因洪灾导致小区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义务系其是否担责的关键,物业公司只有在其尽到自身维护、通知等防止或减轻损害的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的责任。如果在暴雨发生后,物业服务公司消极不作为,导致小区业主车辆财产遭受损失时,将会承担一定责任。

132.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小区排水打开窨井盖,业主行走时未注意踩空而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涝灾害过程中,物业公司为排水打开窨井盖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示业主。因物业打开窨井盖而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造成业主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3.暴雨天行人、车辆因堆放物受到损害,向谁主张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34.暴雨天户外广告牌或折断的林木砸落致使人身和财产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答:暴雨洪水灾害导致许多广告牌或树木倾倒砸落,致使行人受伤或车辆受损,《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户外广告牌或折断林木的权属主体承担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非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例如暴雨前采取加固、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否则就应对行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135.暴雨天行人、车辆因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而遭受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6.工业园区内有毒、有害物质因洪涝灾害泄漏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洪涝灾害致使生产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对受侵害人的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具体造成损害的各方面因素来看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业企业在生产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如因工业企业存在未尽到必要且有效的措施防止有害物质泄露,在有害物质泄露后未采取关停与堵漏机械设备、及时通知、撤离与疏散人员等措施阻止危害与损害的扩大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向受侵害人进行赔偿。当然如存在特大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最终的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37.自家物品被洪水冲走致人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洪灾自家物品被洪水冲走致人损害,无论是物品所有人还是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依照规定应公平分担损失。

138.车辆因本次洪涝灾害受损,如何依法理赔?

答: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都会对发动机造成损伤。如因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该情况下,即使车辆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020年9月20日前)或车损险,也是不能进行理赔的。

139.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可否进行理赔?

答: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2020年9月20日前,购买了涉水险的,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未购买涉水险的不能进行理赔。2020年9月20日及以后,涉水险已经被包含在车损险当中,凡购买车损险的车主,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均属于理赔范围。

140.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答: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先交由交警判定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如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141.遇水后打破玻璃逃生,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答:主要看车辆是否投保有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论是逃生还是其他情况,2020年9月20日前如果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自行从车内砸破玻璃,保险公司均不予赔付。2020年9月20日后投保有车损险,如发生碰撞引起的非单独玻璃破碎(即同时有其他部位受损),可以通过车损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142.在旅游期间因暴雨造成伤亡,向谁主张责任?

答: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旅行社或者景区对游客发生伤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对于游客在旅游期间因暴雨发生伤亡的,旅行社或者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游客自己或者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143.在网络中攻击洪灾救援志愿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网上攻击志愿者的网民,志愿者发现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涉事人删除有关言论并作澄清。

144.特大暴雨洪水天气期间,学生在学校、教育机构内受伤,应向谁主张责任?

答:在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学校、教育机构负责人应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起到监护作用,而不能放任其活动,应该把他们带到安全的地方做好防护,起到监护义务,如果学生受伤,学校、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45.特大暴雨洪水天气期间,入住宾馆或在商场、车站、银行等场所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存在特大暴雨等不可抗力因素,最终的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146.强暴雨期间,因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主张哪些方面的赔偿?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依法向医院取得合理赔偿。

147.在洪水中因事故死亡的,由谁来主张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148.在洪水中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如何主张赔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49.在强暴雨期间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首先应确定具体侵权人,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视人格权益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150.在洪水暴雨中遭受的财产损失应按什么方式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申请合理的赔偿。

151.强暴雨期间,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有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52.强暴雨期间,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153.强暴雨期间,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54.强暴雨期间,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55.在医院就医时突发洪水威胁到生命健康的,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有明确规定,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就医过程中突遇洪水,属不可抗力,如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56.在自愿参加文体类活动时突发洪水或强暴雨受到损害,如何主张赔偿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57.因洪灾涉及的侵权赔偿中,赔偿费用应如何支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158.抗洪救灾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159.抗洪救灾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60.张某受雇于李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161.张某受雇于李某,因劳务造成张某自己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62.张某受雇于李某,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张某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李某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63.企业因洪水进入厂房致使产品存在缺陷,企业未注意进行销售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终应由该企业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64.因洪水而致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仍进行销售,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终应由销售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65.洪水所致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发现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补救措施,并通知厂家召回。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66.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如何赔偿?

答: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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