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重点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等方面的,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列入保留目录超过5年的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和工作实际立即启动修改和重新发文工作,及时将文件列入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并予以落实。
二、附件3、附件4所列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修改完毕,按程序重新发文。2022年4月1日起所列文件自动失效。
三、附件5、附件6所列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除附件1和附件2所列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外,2016年12月31日之前颁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修改的涉及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废止的涉及营商环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6.废止的其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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