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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法制审核科 发布日期:2022-02-28

  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0日


  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安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要求,选聘的具备相应专长的公职律师、法学专家和社会律师。

  第四条 受聘担任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近3年未受到处分;

  (五)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六)各级各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受聘担任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各级各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要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决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加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政府或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根据指派接受委托;

  (六)参与重大信访事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七)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

  (八)对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提供建议;

  (九)承办本单位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忠于职守,维护党委和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承办的各项事务;

  (四)与承办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以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从事商业活动;

  (七)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泄露政府或部门信息;

  (八)不得利用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及考核指标:

  (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聘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

  (二)各级各部门应对法律顾问承办的工作事项进行登记,每年度要按规定时间报送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工作总结;

  (三)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考评细则;

  (四)各级各部门应当对聘任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和任期工作进行考评,并做好考评资料的保存。各级各部门可将考评结果作为本单位续聘或者解聘法律顾问的依据。

  第九条 安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将各单位法律顾问的管理及工作情况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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