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8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解纷效率,探索完善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诉前解纷机制,实现诉调有序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委派调解机制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多元化解机制,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第二条:无争议事实记载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

  (2)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

  (3)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无争议事实记载适用于案件,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以及离婚后纠纷中的财产纠纷等权属清楚、争议不大的财产类纠纷。

  第四条:无争议事实记载作为证据使用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自愿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无争议事实记载;

  (2)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需完整、准确记录在《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

  (3)《无争议事实记载表》需经双方当事人和法院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签字确认;

  (4)《无争议事实记载表》需经法院审查并予以确认。

  第五条:对在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需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无争议事实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待后续转入审判程序时对程序事项以及事实查明,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六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七条:发现涉案《无争议事实记载表》有违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自愿原则等情形,将不予确认。

  第八条:经审查认为不予确认的,人民法院将会告知当事人不予确认的理由,并同时告知原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第九条:不予确认《无争议事实记载表》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违背公序良俗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其他不予确认的情形。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已审查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记载表》所记载的事实,不再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记载的事实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若一方当事人提供《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主张某部分案件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反驳的,此时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若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则不能推翻已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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