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安阳市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8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要求,推进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调解等有效对接,有效化解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结合全市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解决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工作原则

  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

  第四条 【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安阳市金融管理部门、安阳市司法局、安阳市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等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三章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成立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金融工作局、安阳市司法局组成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全市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重大典型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章调解组织建设

  第七条 全面推进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注重优化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效能。

  第八条 鼓励金融管理部门、司法局、人民法院、金融机构等为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人员支持。

  第九条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调解员从业基本要求,制定调解员工作指南,建立、完善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

  第十条 建立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领导小组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第五章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鼓励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中小投资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安阳市两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各基层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六章小额速调机制

  第十七条 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通过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形式推出小额速调机制,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小额速调规定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第七章示范判决机制

  第十九条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十条 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第八章保障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对接工作情况,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应向人民法院告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将作出的裁判结果告知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领导小组要充分沟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领导小组应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人民法院、公司纠纷、证券期货调解组织要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旁听庭审、调解观摩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等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第二十六条 强化公司、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参与度和认可度。公司、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将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金融管理部门将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中小投资者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等可以对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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