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委派调解机制的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28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坚持依法、自愿、依程序原则开展委派调解工作,不断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二条 对于涉及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的案件,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对于上述纠纷,人民法院要发挥委派调解的示范作用,促进有效化解纠纷。

  第三条 安阳市两级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指派法官指导委派调解工作,规范调解行为,提升调解质量。法官对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监督。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无法胜任职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从特邀调解名册中移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市司法局、市金融局的对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机制上的优势,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发挥相关领域专家咨询意见的作用,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持,提升委派调解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引导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当事人签署《委派调解告知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在收到《委派调解告知书》时签署明确意见。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第七条 委派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转交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积极为市司法局、市金融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以及其他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

  第九条 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材料衔接机制。委派调解中已经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法律后果,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调解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

  第十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委派调解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确认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未能在期限内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继续调解的,应当依法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一条 委派调解案件因调解不成终止的,接受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出具结案报告,与相关调解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结案报告应当载明终止调解的原因、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以及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况等内容,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在结案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充分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向作出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当事人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诉前调解额外支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调解平台的建设、应用和推广,加强调解平台与其他机构调解平台的对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实现调解案件网上办理、调解数据网上流转、调解信息网上共享,全面提升多元解纷能力。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数据资源,健全完善委派调解案件管理系统,为指导委派调解的法官业绩考评提供数据支持,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提供统计依据。强化司法大数据的监测预警功能,健全矛盾纠纷风险研判机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加大委派调解在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细化激励机制配套细则和工作方案。对于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法官、特邀调解员,通过绩效考核给予奖励激励;对于在调解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其他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调动调解法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等各类调解主体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 积极争取本地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提高委派调解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等配套保障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层法院、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自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二十条 各基层法院、各相关部门、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调解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公司纠纷、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附件:1. 人民法院委托/委派 调解建议书

  2. 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函

  3. (调解组织)调解情况复函

  4. 调解组织调解协议

版权声明      主办:安阳市司法局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105000015      豫公网安备 41050302000108号      豫ICP备2020029059号 

联系我们      地址:安阳市平原路与亚临界路交叉口西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