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宣传案例证券犯罪案例 ——康某药业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6-1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田,系康某药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温某生,系康某药业原监事、总经理助理、投资证券部总监;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系康某药业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被告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某药业的公司市值,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伙同温某生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在康某药业公开披露的2016-2018年年报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35.91亿元。

  同期,马某田指使温某生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大股东康某实业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未按规定在2016-2018年年报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以市值管理、维持康某药业股价为名,指使温某生等人伙同他人操控股价,将康某药业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多重流转后,挪至受其控制的多个账户中,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康某药业股票。另外,康某药业、马某田还涉嫌单位行贿罪。

  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对康某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某田等人罚款1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田等6人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11月,佛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康某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温某生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温某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500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温某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对康某药业审计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等犯罪行为,揭阳市检于2022年6月以苏某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杨某蔚、张某璃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

  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制度等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

  办理涉上市公司证券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关键少数”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应当坚持“一案双查”,查明中介机构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看门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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