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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08


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队伍建设,规范仲裁员行为,保障本会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规范,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高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应当全面掌握仲裁程序和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不得以言行等任何方式损害本会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仲裁员不得在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不得协助、指导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为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提供帮助或者服务。

  第六条、仲裁员不得打探与本人审理案件无关的案件情况,不得代人向仲裁庭成员请客送礼或者提供其他好处和利益。

  第七条、仲裁员应当积极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业务培训,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第八条、仲裁员需要以本会名义对外参与有关仲裁的会议、活动、发表文章或者作演讲,应当事先征得本会同意。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为谋求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而与当事人以及本会工作人员接触。

  第十条、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独立、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应当主动、及时地与仲裁秘书联系领取案件材料。首次开庭前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共同参加庭前评议,确定庭审重点并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庭审方案。

  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评议或者合议时不发表意见,不认真审查仲裁裁决;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审限;

  (三)无故致使开庭审理、合议、制作裁决等审理活动变更或者迟延;

  (四)拒绝在开庭笔录、评议笔录和合议笔录上签名;

  (五)不同意在裁决书上签名,又不及时提供个人书面意见;

  (六)委托仲裁庭以外的人制作裁决书;

  (七)其他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根据《仲裁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会说明,并主动请求回避。

  第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应当按照《仲裁规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开庭、评议、合议以及制作裁决等仲裁程序。

  第十四条、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开庭过程中,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禁止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语言或者语气。

  第十六条仲裁员在开庭时应当遵守开庭纪律:

  (一)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者随意出入仲裁庭;

  (二)不得抽烟、接打电话或者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开庭前不得饮酒。

  第十七条、在调解过程中,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由仲裁庭秘书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员应当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外界透露本人看法和仲裁庭合议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仲裁员违反本守则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守则由本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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