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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制审核和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4-08-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安阳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doc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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