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4-08-29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15日

安阳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按照司法部和河南省关于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夯实全面依法治市的根基。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定位。司法协理员是司法行政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所工作辅助人员,承担着协助履行指导调解、参与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协调开展安置帮教、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职责。司法协理员岗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法治建设、法律服务、执法监督、刑事执行四类,根据岗位设置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力量配备。在不加重财政负担的基础上,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社情民意复杂程度,从各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中明确2—4人任司法协理员,以充实乡镇(街道)司法协理员队伍力量。

  (三)严格准入条件。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司法协理员准入条件,把好“入口关”。司法协理员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健康的身体条件外,一般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2.具有法律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非法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法律从业经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确保队伍素质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4.现有人员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可采取统一调配或逐步招聘法律专业人员等方式解决。

  (四)建立保障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分级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新录用司法协理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司法协理员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等保持原渠道不变。

  (五)加强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司法协理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把抓落实摆在突出位置,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推进机制。

  (二)坚持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安排部署,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任务的整体谋划、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科学开展司法协理员配备等工作。力争2024年年底前人员配备到位,确保试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注重工作创新。试点工作既要稳步推进,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又要勇于创新,探索工作新模式、新举措。要围绕司法协理员的准入条件、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推广、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提升司法协理员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宣传。对司法协理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报道,增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主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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