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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须知
信息来源:安阳仲裁 发布日期:2024-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根据《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方有效。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请求,选定仲裁员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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