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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08

  

立案须知

  

   1、立案受理范围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合同争议。

   2、仲裁立案条件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本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3、准备申请材料

  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仲裁申请书。自然人须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②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企事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国籍公司、法人组织则可提供注册登记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自然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如外国籍公民可提供护照等)。

  ③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所有证据材料需要注明证据序号并连续编写页码,证据清单上需要写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页码范围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④授权委托书。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委托人须签名/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列明代理人联系地址、电话、传真,代理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也不可套用诉讼授权委托书格式。

  ⑤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至少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开查询信息打印件;自然人至少注明身份证号码)。

   4、仲裁保全提示

  (1)保全种类

  财产保全:根据法律及本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立案后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根据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因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立案后向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2)明确保全法院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仅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

  原则上,在河南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应向相应基层人民法院(依法院辖区判断)提出申请。

  其他地区进行财产保全,则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法院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证据保全原理同财产保全。

  (3)保全材料的准备

  各地法院对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河南地区的仲裁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以法院规定为准):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式两份)

  ·申请书中写明“此致安阳仲裁委员会转交XXX法院”

  ·需提供相关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

  ·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保全现金账户的,需要提供自然人/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保全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地址和房产证、房主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保全其他不动产的,需要提供不动产地址和相关产权信息

  2)担保书或承诺书(一式两份)

  ·担保书中应当注明担保财产线索

  ·担保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担保人公章)和最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3)仲裁申请材料(增加一套,同前述第1项要求)

   5、快捷程序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自行达成或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尽快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书。具体程序和期限,当事人可作特殊约定,不受仲裁规则其它条款关于程序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关于快捷程序的书面约定可以如下:

  (1)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期。

  (2)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本案,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及时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3)组庭和开庭时间不受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限制。

  (4)其他程序事宜,依据仲裁庭认为适当、便捷的方式进行。

   6、仲裁程序的期限

  根据仲裁规则,普通程序为组庭之后4个月(国际商事程序为组庭之后8个月)作出裁决,简易程序为组庭之后2个月(国际商事简易程序为组庭之后3个月)作出裁决,但是适用快捷程序的案件,最快可以在立案当天就取得裁决书或调解书。

   7、仲裁费用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凭缴费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仲裁费。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部分,仲裁费用须在立案时或规定的时限内缴纳。

  申请人在收到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会财务室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逾期不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电话0372-29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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