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司基变决字〔2024〕第4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10

蔡阳春:

  你于2024年4月28日提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执业证号:31605001100031)申请,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你因工作原因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做出以下变更:执业机构由安阳市文峰区盛方法律服务所变更为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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