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司基许注销决字〔2024〕第5号
安阳市司法局注销决定书
费敏:
你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605032100137)执业注销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7日受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三款因本人申请注销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