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司基许注销决字〔2024〕第13号
安阳市司法局注销决定书
安阳市殷都区相台法律服务所:
你所于2024年7月23日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3日受理。申请阐明因你所自身原因,申请注销法律服务所。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规定和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本机关认为注销申请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注销你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
你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司法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3日